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5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裴红英、马小龙、王海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敦煌空港经济区(国际航空港)项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非农建设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敦煌空港经济区(国际航空港)项目需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符合临时用地审批有关规定。因此,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原文链接:http://zrzy.gansu.gov.cn/xxgkcontent-198a43fd8c9d4afda03af76f7677e9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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