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木兰溪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的通告
木兰溪干流河段(上起蒋隔水库大坝下游侧,下止三江口海河分界线)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经《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木兰溪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的批复》(莆政综〔2019〕69号)批准实施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函》(水明发〔2019〕184号)工作要求,现将木兰溪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木兰溪干流河段管理范围
(一)木兰溪蒋隔水库下游至度尾石溪栏段河道,以设计洪水位与河道交界线为河道管理范围线。
(二)木兰溪石溪栏至度尾石牌兜桥段河道,以防洪堤岸线向外延伸25米作为管理范围线。
(三)木兰溪仙游度尾段、大济段、城西段、主城区段、城东段河道,已建堤防河段以堤脚线向外延伸10米作为管理范围线;未建设堤防河段,以岸线向外延伸25米作为管理范围线。
(四)木兰溪仙游榜头段、盖尾段河道,已建堤防河段以堤脚线向外延伸5米作为管理范围线;未建设堤防河段,以岸线向外延伸20米作为管理范围线。
(五)木兰溪华亭段、华林段、霞林段、郑坂段、荔涵段、白塘段、宁海段河道,已建堤防河段以堤脚线向外延伸10米作为管理范围线;未建设堤防河段,以岸线向外延伸35米作为管理范围线。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二、法律禁止行为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及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和防汛水文设施。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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